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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大队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执行考勤管理规定,大队对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条 大队所有人员均需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或值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三条 队员请假半天之内的由中队(科室)负责人同意,请假一天的由大队分管领导同意,超过一天的向大队长请假。中队(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的向大队分管领导请假,超过半天的向大队长请假。(请假应以书面请假条为准)
第四条 大队领导请假需事先得到大队长的同意,并报大队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五条 各中队(科室)负责人应认真掌握所属人员的出勤情况,及时核对考勤员的考勤登记;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及时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对照大队《考核细则》严肃处理。一个月为一个考勤周期。
第六条 考勤表应作为大队所有人员出勤情况考核和奖金、补贴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 各中队(科室)负责人要经常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上班迟到及无故早退、脱岗的要指令考勤员予以记载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单独在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如实记录考勤情况,并按时上报大队。
第八条 外借人员应按时参加大队组织的重大活动,必须自觉遵守所借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劳动纪律。
第九条 大队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按照值班表(轮休表)安排的时间值班(轮休),原则上不能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提前半天向中队(科室)负责人汇报,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同时由中队(科室)及时将请假情况报大队执法督察科备案。
第十条 大队所有人员按规定申请公休假必须提前一周。公休人员公休期间的值班,所属中队(科室)必须及时调整值班人员,并将调班情况报大队执法督察科备案。
第十一条 公派外出或大队统一组织的学习、考察、参观等视为上班(节假日外出的按加班计算);参加学历、职称、驾驶等学习、考试的,有调休假的按调休处理,无调休假的按事假处理;当月事假未满5天,按20元/天扣除考核奖;当月事假超过5天(含5天),按50元/天扣除当月考核奖,当月考核奖扣完为止;年终考核奖按出勤比例结算,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48(含48天)天,扣除年终考核奖。(特殊情况由大队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因陪同配偶、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需陪住经领导批准的事假按20元/天扣除当月考核奖,当月考核奖扣完为止。(请假条后附诊断书或病历)
第十三条 探亲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丧假等假期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请病假3天以内的,凭医院病情诊断证明按第三条规定执行;3天以上必须凭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向大队长请假,病假期间按20元/天扣除当月考核奖,当月考核奖扣完为止。年终考核奖按出勤比例结算。
第十五条 因公受伤经认定休病假的,按正常上班处理,考勤表上作公伤记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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