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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发表评论]
发表日期:2006-10-16

   为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车,保障各项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一、汽车管理与使用
1、各类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车管安全员负责车辆的行车安全,维修保养,油料供给及驾驶员的教育管理。驾驶员是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做到服从指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车辆统一调度。各中队乘坐的工作车辆相对固定,大队领导和各科室工作用车由办公室按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调度。
3、严禁公车私用。车辆离开市区,外单位及兄弟单位借车,须由办公室报大队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单位职工如因特殊情况借车,须由本人申请,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大队领导批准,并由大队专职驾驶员驾驶。(路桥、停车费等费用一律由借车单位和本人自理)
4、严禁无证驾驶,违章行驶、违章停放和将车辆擅自借给他人驾驶,因违章被处罚的款项由当事人支付。
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报交警处理,并及时报告大队办公室。
6、大队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车辆安全行驶学习,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者按大队有关规定处理)
7、机动车附属用品按规定定期、定量申领使用。

二、执法摩托车管理与使用
1、各中队摩托车要有相对固定驾驶员、责任人,油料由各中队内勤统一负责领用。
2、摩托车使用者调离大队和中队,应将车辆交回,由大队安排到中队,中队安排其他人使用。
3、摩托车使用以执勤等公务为主,确保工作用车,下班后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将车辆开出单位。
4、车辆未经大队批准,不得擅自借用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5、摩托车年审、保险、车船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由大队支出。

三、车辆保养与维修
1、驾驶员平时要注意爱护保养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持车容整洁,不在车上乱贴乱挂。所有执法车辆必须每周清洗,切实做到车容整洁。
2、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排除故障,严禁故障车上路。
3、汽车、摩托车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指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修理。
4、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保全资料备查。车辆发生故障或参加年检时,须填写报修单,由大队车辆管理人员审核,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部门进行修理。
5、车辆维修结束后,须经车管员与驾驶员共同验收,没有问题方可出厂。出厂后短期内发生同样故障的,由车管员向厂方交涉处理。
6、车辆因故不能到定点厂修理的,须经车管员同意,并报办公室领导批准;故障急修,须事先向车管员报告并及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7、汽车、摩托车维修费用每季度汇总一次报大队领导。
8、执法督察科会同车管员必须定期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问题要立即维修。

四、油料管理
1、机动车油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一车一卡,按计划充值使用,因工作需要超计划部分,由使用部门向大队办公室申请,经大队长同意方可加充。
2、机动车驾驶员每月需报公里数,以便办公室核对,车管员负责检查对油料使用情况。
3、车辆因故不能用油卡加油的须经办公室领导同意。

五、其它
1、机动车被盗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私人用车被盗,驾驶员应按该车的重置价值赔偿。
(2)外单位人员借车被盗,按重置价值赔偿。
(3)负有丢失单位车辆责任的驾驶员,应取消驾驶单位车辆的资格,并给予适当的处分。
(4)丢失车辆当事人赔偿款项的缴交,可一次性赔付,也可采用每月扣款的方式赔付(赔完为止)。外单位人员借车被盗赔偿款的缴交由借车联系人负责追讨。
2、对交通责任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不保护现场,不请交警处理,不及时向车管员报告的,事故损失由个人承担。
(2)机动车驾驶员擅自出车发生事故的,由车辆驾驶员本人全额赔付其发生的各类费用,并视事故情节给予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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